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老旧淘汰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处置;建账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维护资产完整。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应落实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账目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及维护管理等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总账管理、分类账管理、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从形成至报废处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学校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统计汇总固定资产信息,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及报表;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实施固定资产专业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公共区域监控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设备正常运转;
(二)教务处负责教室课桌椅、窗帘、空调、国家级考试安检屏蔽设备等的管理,应加强巡检,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三)工程实训中心负责统筹学校实验室、公共机房的仪器设备、家具、空调等设施设备以及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及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巡检,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四)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云数据中心设备、教室智慧智能设备、通讯、信铃广播、校园网络设备、校园卡等弱电系统管理,应制定建设规划、管理规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相关系统安全稳定;
(五)基建后勤处负责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管网、教师公寓及公共区域的家具设施、窗帘、电梯、中央空调及植物、食堂餐桌椅、厨房用具、空调及电视、经营性公房资产等后勤专项资产管理,承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日常巡检等任务,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家具、空调、热水、窗帘等相应设施设备的管理、报修,确保数量准确,设施完整;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含纸质图书、数字资源、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图书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图书管理行为,做好图书资源更新升级工作,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的需要;
(八)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会议室设施设备、车辆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会议室、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培训,做好维修维护、日常巡检等,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九)竞技体育中心负责学校体育训练器材设施设备的管理、报修,承担维修维护、日常巡检等任务,保障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十)各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电脑、桌椅、录相、摄影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各类办公软件等),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十一)以上归口部门若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变动进行调整。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三)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账、卡、物,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开展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安装调试完毕后的技术验收及共享共用工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变动、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有关报批手续;
(六)配合开展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认定
第九条 学校利用预算资金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即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图书、工具、量具和器具;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认定标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实验器具、设施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三)图书不分价值大小,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文具用具、实验耗材、元器件、档案盒等作为低值品,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应建立低值品使用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对单位价值虽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但耐用时限低、形态易变的资产,视情况可不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认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办学需要、教学优先、办学效益优先、使用效益优先与核定指标和配置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核定有校舍、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全校根据核定的标准进行统一配置。对暂时未出台有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根据使用部门履行职能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未核定配置标准固定资产的配置程序:
(一)配置申请:使用部门提出配置申请并根据学校立项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论证;
(二)审查立项:相关人员依权限进行审查,提出配置意见或建议;
(三)配置落实:相关单位根据审定的配置方案进行固定资产配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配置方案一经审定,使用部门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通过建造方式配置的,资产配置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购置方式配置的,资产配置按学校采购制度执行;通过自行制作配置的,资产配置按学校自制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方能交付使用和进行账务报销。各使用部门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时须明确使用人,承担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状态管理、使用管理、维护管理及资产处置等日常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转固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学校采购制度规定的验收流程相同:
(一)有明确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固定资产,由供应商、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二)基建工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固定资产所属单位承担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重视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预算专项经费,按照“分类管理、及时维修、责任到人”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固定资产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相关使用部门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严格固定资产交接管理,规范固定资产交接程序:
(一)部门内部资产交接:现使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接收人同意,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完善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手续,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二)部门与部门之间资产交接:调出部门现使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再经调入部门负责人、接收人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完善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手续,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三)机构设置发生变动资产交接:由交接相关方进行资产核查,明确资产归属及现使用人、存放场地,经交接相关方负责人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完善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手续,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四)岗位调动资产交接:原则上调动入账上固定资产应保留到原部门。由调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原部门新使用人同意,报原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完善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手续,最后进行固定资产实物交接。若确需带离原部门的资产,参照本条第二款进行交接;
(五)退休、离职资产交接:原则上退休、离职人员账上固定资产保留到原部门。由退休、离职人员发起交接申请,经原部门新使用人同意,报原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完善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手续,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若存在需要由学校统一回收另行分配的资产,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作为接收人,参照本条第二款进行交接。
第六章 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入账,具体记账办法如下: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置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仅限车辆购置)等记账;
(二)依法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升级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升级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九)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十)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二)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且作为科研成果(科研合同中明确需要具体购置的原材料或元器件)交付科研委托单位的,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建账;
(十三)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二十九条 已经计价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扩建、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变动认定手续,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九游平台财务处,调整固定资产有关账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折旧年限为50年;
2.房屋附属设施,含围墙、停车设施等,折旧年限为8年;
3.构筑物,含池、罐、槽、塔等,折旧年限为8年。
(二)通用设备
1.办公设备,含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刻录机等,折旧年限为6年;
2.车辆,含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折旧年限为8年;
3.机械设备,含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折旧年限为6年;
4.电气设备,含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折旧年限为5年;
5.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折旧年限为5年;
6.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折旧年限为5年;
7.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
(三)专用设备
1.电工、电子专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等,折旧年限为6年;
2.安保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折旧年限为5年;
3.除上述以外其他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5年。
(四)家具、用具、装具
1.办公桌(椅)、会议椅、沙发、茶几、书柜、更衣柜等,折旧年限为8年;
2.文件柜、会议桌、保密柜、茶水柜等折旧年限10年。
(五)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参照类(相)似类型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专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但在保证履行教育职能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按权限经批准同意,可以将学校的一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房屋出租、出借按照学校现行有关管理制度执行;除房屋外其他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执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权限经批准同意,使用部门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对外服务活动的,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服务活动接受学校监管,应定期向学校报告其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将学校固定资产用作投资、入股、抵押和担保。若有违反,学校将收回资产,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当根据统一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统计,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准确、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在涉及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与记账凭证的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全面核查盘点,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卡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1.报废。指对经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2.报损。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3.出售。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4.出让。指将固定资产在一定年限内的占有、使用权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形式。
5.转让。指将固定资产剩余年限的占有、使用权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形式。
6.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7.对外捐赠。指学校将固定资产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处置行为。
8.置换。指固定资产等值的替换处置行为。
(二)处置手续:由资产使用人提起处置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将处置申请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处置。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处鉴定审核,资产管理处每月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相应处置程序及时进行实物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资产处置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方能提出报废申请;
(六)车辆报废应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报废。确有特殊情况需报废的,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作出详细说明,经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实物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丢失实行报告制度,使用人应在丢失行为发生后48小时内向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若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人丢失不知情、丢失未报告或丢失报告不及时,使用人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且未达到折旧年限的,使用人应承担固定资产折旧后剩余净值的赔偿,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10%;资产丢失时已达到使用折旧年限的,使用人应承担固定资产原值5%的赔偿。非个人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致使学校资产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及保值增值纳入各部门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